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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姓女媒體人指控閻姓丈夫婚後1年就有外遇,當時丈夫簽下悔過書,承諾將來若離婚要賠償500萬元,做為丈夫之前外遇對妻子的賠償,不料,簽約13年後雙方果真離婚,楊女提告求償,台北地院今判閻男須依約賠償妻子500萬元;仍可上訴。

閻男辯稱,楊女在2003年就帶兒子移居加拿大,夫妻已形同陌路,後來雙方離婚,妻也有過失,賠償金500萬元太高,應減少,法官認為,閻男1999年簽的悔過書所約定的500萬元賠償,是針對當年他疑似外遇案賠償,並非針對事後的離婚,法官認為,閻男應全數賠償,判楊女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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