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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還有分兩種,一種叫暫時保護令,一種是通常保護令:

暫時保護令:從核發時起生效,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失其效力,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。

通常保護令: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,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,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。

保護令的種類及內容是什麼?
家庭暴力防治法中,將保護令區分為兩種:
1. 通常保護令。
2.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分『緊急暫時保護令』與『一般暫時保護令』。
保護令內容:共12項如下。
1. 禁止傷害令。
2. 禁止騷擾令。
3. 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及禁止處分不動產令。
4. 命加害人遠離一定住居所令。
5. 定汽、機車或其他生活、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並交付。
6. 對子女定暫時狀態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令及命交付子女。
7.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,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。
8.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及子女之扶養費用。
9.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或財物損失等費用。
10.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劃,即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等。
11.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。
12.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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