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姓男子婚後3年沒有小孩,怪罪妻不治療子宮肌腺瘤才不孕,且認為婆媳問題致使他的母親中風,訴請離婚,但王妻泣述為求子而做人工受孕,艱辛、困難只有親身經歷才能體會,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婚姻出現裂痕應歸責王姓男子,駁回離婚之訴。

王姓男子指妻子婚後才坦白有子宮肌腺瘤,且夫妻分隔兩地,妻子只有假日才回家,他最無法容忍婆媳相處不睦,他懷疑母親中風是妻子忤逆才引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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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一名五歲男童,無意間一句「媽媽跟叔叔在床上滾來滾去」,讓父親陳姓男子起疑,私下委託徵信社調查,才查出妻子與好友偷情。而陳姓男子在驗了五歲男童的DNA之後,發現竟然不是他的親生骨肉,家中千萬存款也被妻子盜領一空。陳姓男子忍無可忍下憤而提告,檢察官依妨害家庭罪嫌,將妻子與曾姓男子提起公訴。

據了解,新竹縣一名陳姓男子,由於工作需要,經常在半夜前往餐廳送貨,卻不料妻子卻與常到家中坐客的曾姓好友劈腿,在七年前就開始私下幽會開房間,但陳姓男子一直被矇在鼓裡;由於妻子外出幽會時,經常帶著兒子一起到賓館休息,卻不料童言童語卻因而成了母親通姦的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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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,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),亦即,犯通姦罪之配偶,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。
第234條(特定案件之告訴人)刑法第230條之妨害風化罪,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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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
這裡的「知悉」,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,也就是說,以得為告訴之人之「主觀認知」為標準,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,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,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,尚不得稱為知悉。至於連續性、繼續性的犯罪,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,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,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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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李姓總機小姐和老闆偷情,留下脫光愛撫卻沒有親熱畫面的慾照,被老闆娘發現後,她不認帳還罵人,被老闆娘告得滿頭包,民、刑官司都敗訴,得賠償6萬元,並以本名在網路上道歉。

桃園地院調查,未婚的李姓女子(24歲)在機械公司當總機小姐,去年初和老闆蘇姓男子(41歲)發生婚外情,2人多次開房間幽會,蘇姓男子還以手機拍下2人的親熱鏡頭,蘇妻早就耳聞丈夫和李女搭上,但是一直苦無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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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的繼承權會因父母離婚而失效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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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結婚七年了,有兩個孩子。最近我愛上了另一個男人,自己也變得喜歡打扮,彷彿又回到過去談戀愛時期;但另一方面,也對先生感到愧疚和有罪惡感,我該怎麼辦呢?
婚姻生活是現實的,它往往需要負擔柴米油鹽的責任,亦有照顧小孩、公婆的負擔,故生活就被一件一件瑣事堆積,而變得平淡無味。此時,若夫妻無法在生活中增添情趣,戀愛的虛幻感覺,即可能趁虛而入,使人有機會掉入外遇的陷阱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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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鑑於民眾生活中越來越多關於徵信和法律相關事務的需求,且從事法律服務相關業者品質良莠不齊,收費漫天喊價,無法真正達成保障民眾權益,於是我們除了徵信服務之外,也提供民眾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與法律諮詢。

徵信社的服務項目有:免費法律諮詢、法律顧問轉介、非訟案件委託,各項法律諮詢-民法、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智慧財產保護法、勞基法、非訟事件法。及處理非訟案件的專業協調和談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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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王姓婦人因丈夫外遇而離家出走31年,今年初車禍才被警察告知22年前已被宣告死亡;上月初她專程到台東地方法院辦理「復活」,得知丈夫早另組家庭,淡淡地說「人都老了,不想計較那些」。

70歲王姓婦人說,民國67年她嫁給台東市張姓男子,婚後一年丈夫就搞外遇,兩人吵架數月;有一次丈夫叫她「不高興就死出去」,她一氣之下離家出走,如果不是車禍警察查她資料,她都忘了結過婚。王姓婦人因行方不明超過法定期限7年,民國77年被法院宣告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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